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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预防儿童性侵犯措施比较(转南师大大创组读书笔记)

日期:2014-11-26    浏览量:3480

本篇文章系南师大大学生创新实践项目组中期考核读书笔记,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中美预防儿童性侵犯措施比较

南师大金陵女子学院英语系 陆天阳

目前,世界范围内猥亵儿童的案例频频发生,罪犯猖狂。新闻报纸网络上不断看到令人触目惊心的案例。对于猥亵儿童的定义,香港《预防儿童性侵犯训练手册》中记录:儿童性侵犯是指为满足侵犯者性欲或其他目的,而透过暴力、欺骗、物质引诱、讨好或其他办法,引诱儿童进行性活动。这包括有身体接触和没有身体接触的性侵犯:有身体接触的儿童性侵犯,如非礼、强奸、乱伦、引诱儿童触摸侵犯者的私人部位、触摸儿童的私人部位;没有身体接触的儿童性侵犯,如强迫儿童看色情电影、录像带,用猥亵言语挑逗儿童,吩咐儿童露体,向儿童露体和拍摄儿童裸体照片等。儿童性侵害,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在案件频发的当今世界, 如何保护儿童,如何让此类悲剧不再重演,是值得我们深思和考虑的。

我所读的 New Directions in Child Abuse and Neglect Research 中,讲述了美国目前猥亵儿童的各种案件的现状,分析了其对儿童造成的严重的后果,这其中包括:生理健康,心理健康,身体发育,学习障碍等等一系列后果。此外,书中介绍了美国在针对防范儿童性侵还方面所做出的努力,例如:儿童福利政策,各种干预措施以及服务措施,保护儿童的各项政策。这其中有很多是值得我们中国学习和借鉴的。读完此书,比较中美两国,我想就以下几方面谈谈目前中国对于儿童性侵教育存在的漏洞并提出一些可行的措施。

首先,我们可以来看看中国国内对于防范儿童性侵的法律保护。依据我国现行法律:1.猥亵儿童罪(无论儿童是否自愿),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式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强制猥亵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当众猥亵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2.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不同时处罚,比强奸罪量刑轻;且犯罪主体年满16周岁,明知故犯;犯罪客体不满14周岁且有卖淫行为。处罚五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3.引诱、强迫幼女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幼女卖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4.强奸幼女罪(无论幼女是否自愿),奸淫幼女,以强奸论(处三年到十年有期徒刑),从重处罚,情节恶劣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幼女指不满14周岁的女孩。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在现行法律中,对犯罪客体的约束条件很明确,但是对犯罪情节的判定并不明确。例如强奸幼女罪和嫖宿幼女罪,二者唯一区别是被害人/犯罪客体,是否有卖淫行为,但二者处罚力度可谓相差甚远,这就说明法律仍不健全,存在漏洞。可见完善我国此类法律,使判刑有法可依,是为根本。

相比之下,美国在这这方面的立法则要健全的多。书中仅以美国联邦注释法典为例,第18章第2243条,对儿童性侵害作出了如下规定:美国属地管辖之下的任何人,包括在海事和领土管辖范围内,或者根据联邦部门或者机构的命令或协议被安置在监狱、机构或者其他设施中的人,如果与以下对象发生性行为或者企图发生性行为:(1)已满12岁但不满16岁,(2)比侵害人年龄至少小4岁。则依据该条的规定,侵害人要被处以罚款,或15年以下的监禁,或者两种刑罚同时适用。[ 美国联邦注释法典第18章第2243条第一款。]根据联邦注释法典第18章第2246条的规定,“性行为”的定义为:

(A)生殖器之间或者生殖器与肛门的接触,以及为了接触而轻微穿透;

(B)口交;

(C)带有虐待、羞辱、骚扰或者贬低的意图,或者为了激起、满足任何人的性欲,用手指或者其他物体穿透生殖器;

(D)带有虐待、羞辱、骚扰或者贬低的意图,或者为了激起、满足任何人的性欲,故意触摸不满16周岁的人(不包括隔着衣服触摸)。并且,凡是和14-16岁以下少年儿童发生性关系的,一概会被视为强奸罪。不管其中一方是否确实在卖淫,也不管受侵害者是男孩或女孩,更不管是否双方自愿,只要成人与未成年少年儿童有性关系,有人举报,提起诉讼,一旦确认属实,成年当事人就会被判强奸罪。

除此之外,对性侵儿童的罪犯,舆论指责会终身相随。美国许多州将性侵犯儿童列为高危险犯罪者,刑满释放后,不得居住在幼儿园直至高中校园半英里以内,从而减少可能的再犯罪。无论迁居到美国任何地方,都要到当地警察局注册备案,美国约有35个州设立了性犯罪名单的网站,大部分都有照片和个人信息。由此可见美国对儿童性侵案件的立法要更完善一些。

除了在法律制度方面不够完善健全,中国国内民众意识薄弱,对于儿童性侵问题没有能够给予足够的关注。中国是一个传统保守的国家,对于性问题,性教育总是采取避讳的态度。而这种态度导致了儿童性教育知识的缺失,因此他们不能很好地保护自己。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往往看到这样的情况:儿童遭受了性侵却也默不作声。导致这种现象发生的原因有以下几点:1. 儿童对性侵犯理解有限,不能分辨自己遭受了性侵犯;2. 儿童曾遭恐吓不准告诉任何人;3. 侵犯者巧哄说这是两人之间的秘密, 不可告诉任何人;4. 害怕别人不相信自己;5. 觉得是自己做错了事情,担心受罚;6. 保护侵犯者;7. 担心说出实情会让家庭破裂。这些原因都反映出了我们对于儿童给予的关注与关爱太少,不要避讳敏感话题,及时普及这方面的知识,让他们用于说出自己的感受,这样才能真正保护到他们。

通过对比研究,我国对于儿童性侵教育方面的存在几个缺陷:1.性侵幼女者付出的受惩成本过低,惩罚过轻,造成罪犯屡犯不改。例如惠水县一所乡镇中心学校的清洁工胡某某趁学校放学之机,将一名学前班年仅6岁的女娃娃哄骗到自己的寝室内,先后两次对其实施强奸,被判有期徒刑7年。但与美国相比,惩罚过轻。美国少女杰西.李.杜加德绑架案中的一对罪犯夫妇,分别获刑431年和36年。2.对儿童缺乏社会保护屏障。儿童与青少年的活动场所主要是学校,因此,美国的学校颁有教师守则,对师生接触有严格规定。强制举报制度使学校不敢袒护教职员的这类行为。美国各州针对这些对儿童的虐待实行强制举报法,老师、学校的法律顾问、学校的行政人员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均为法律规定的义务举报人;义务举报人发现了虐待行为却不报告的,会受到罚金型或短期监禁型的处罚,情节严重者还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而在中国儿童性侵这一现象并没有引起社会的重视,导致没有人有法律义务举报揭发此类案件,即缺乏社会监管力度。3.缺乏儿童监护制度,尤其是对家庭的监护责任缺乏相应法律规定。分析中国诸多幼女遭受性侵案,发现这类案件以社会底层家庭出身的幼女为多,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留守女童受害者多。这类性侵害案件中的中老年犯罪者,一般都是被害女童的邻居、同村人或家长的朋友、亲属。

综合以上分析,中国在防范儿童性侵还教育方面还有很多不足,当然我们也不能照搬美国的模式,应当结合我国国情找的合适的方法防范儿童性侵害。首先,我们应当完善我们的立法,使得犯罪分子无漏网之鱼,不能钻法律的空挡而逍遥法外。其次,我们应当对儿童的一举一动给予高度重视与关心,尤其注重儿童细微变化。如果儿童出现以下行为,父母和老师要认识到很可能存在性侵犯:1、突然出现带有性特征的行为,2、突然出现恐惧感,3、性格突然发生变化,4、在行为上,明显表现出对他人的愤怒和侵犯,5、睡眠失调,6、纵火或突然喜欢玩火,7、特别的画8、饮食突然没有规律等等。

最后,我们呼吁社会各界对儿童性侵事件引起高度重视,了解性侵案件对儿童生理、心理所有可能会造成的损害,普及儿童性侵的法律,要切身为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提高警觉性,对此类案件知情就报,不得隐瞒。除此之外,加强亲子互动,加深亲子相互理解,让孩子可以对家长说心里话,敢于和家长说心里话,给孩子一个健康安全的家庭成长环境。